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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一方不同意离婚能拖多久
释义
    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另一方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起诉离婚,一般情况下,不同意离婚的一方可以拖一年、二年、甚至三年以上,不同的案件,情况不一样。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审理程序。而我国法律规定了两种审理程序,分别是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如果人民法院选择适用简易程序,那么,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但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那么,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如果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是不能再次起诉离婚的。因此,一方不同意离婚的,至少可以拖一年以上。
    需要注意的是,离婚诉讼中,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才会转为审判程序,调解周期一般为一个月。此外,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再无和好可能”,如果法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即便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也会判决离婚的,即便不判离,您也不用着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一百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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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 2:3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