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是否适合驾驶机动车 1、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是否适合驾驶机动车视情况而定,分析如下: (1)驾驶人如果因疾病等原因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但符合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到驾驶证核发地车管所申请降低准驾车型; (2)如果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30日内到驾驶证核发地车管所申请注销驾驶证。 2、法律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 有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机动车驾驶证。 二、考驾驶证身体条件有哪些 考驾驶证身体条件有: 1、视力:单眼视力障碍、优眼裸视力或矫正视力大对数视力表5。0以上,且水平视野达到150度; 2、身高:身高需要达到150厘米以上,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贝距离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6、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申请自动挡汽车,右肢需要健全;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