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一般是不能拆分执行案件的,但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为分期履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有多个债务人各自单独承担明确的债务的等情形除外。 法律依据: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七条 除下列情形外,人民法院不得人为拆分执行实施案件: (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为分期履行的,各期债务履行期间届满,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分期申请执行,也可以对几期或全部到期债权一并申请执行;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有多个债务人各自单独承担明确的债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对每个债务人分别申请执行,也可以对几个或全部债务人一并申请执行;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有多个债权人各自享有明确的债权的(包括按份共有),每个债权人可以分别申请执行; (四)申请执行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的案件,涉及金钱给付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执行时已发生的债权数额进行审查立案,执行过程中新发生的债权应当另行申请执行;涉及人身权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执行时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事实进行审查立案,执行过程中义务人延续消极行为的,应当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一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