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东省贫困生认定标准 |
释义 | 贫困生认定标准有以下三个档次:特殊困难、困难、一般困难。贫困生认定是指认定对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一、贫困生认定标准有以下三个档次: 1、特殊困难:它是指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病、无劳动能力、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等的特殊情况,完全无正常学习、生活来源的学生; 2、困难:它是指家居农村贫困地区,家庭主要成员年老体弱等原因导致经济负担过重劳动力低下,经济来源少;家居城镇,父母双方(或一方)下岗,无固定经济来源,属城市低保家庭,家庭经济非常困难; 3、一般困难:它是指家庭主要成员有一定劳动能力,有少量经济来源。但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仍然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 1、城镇和农村最低保障家庭子女; 2、农村低收入纯农户家庭子女; 3、特困职工家庭子女; 4、孤残学生; 5、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警察子女; 6、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7、家庭遭遇突发性、不可抗力变故,造成人身或财产的重大损失的困难学生。 三、参照市民平均消费水平,贫困生的界定标准暂定为: 1、本人月平均生活费、家庭人均收入在300元以下的,平时生活节俭,完成学业确有经济困难的学生; 2、家庭所在地处边远经济较落后的农村地区,或父母下岗无固定经济来源,以及残疾学生、单亲、父母离异(低收入家庭)的学生; 3、少数民族学生,及少数本人虽未主动申请但家庭确实贫困,且有相关证明情况属实的学生,可列为贫困生; 除符合以上条件外,还具备以下条件的,如烈士子女、孤儿、父母患有严重疾病或残疾(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以及特殊困难家庭,家庭持有《特困证》、《社会扶助证》、《最低生活保障证》及本人月平均生活费与家庭人均收入在200元以下,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列为特困生。 法律依据: 《教育部、财政部、民政部等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 重要意义 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推进精准资助,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的迫切需要。近年来,我国学生资助政策体系逐步完善,经费投入大幅增加,学生资助规模不断扩大,学生资助工作成效显著,极大地促进了教育公平,为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脱贫攻坚目标如期实现提供了有力保障。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实现精准资助的前提,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各地、各校要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作为加强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任务,切实把好事做好、实事办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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