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企业减资不需要清算,但是如果股东大会决议则依照决议。 一、关于减资的程序问题 股东会行使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董事会没有此项权利。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股东会会议作出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同时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二、企业法人的清算范围 法人的清算,指法人终止后由清算组织依据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 企业法人自行决定解散的,清算组织由该企业法人根据法律的规定自主成立。 企业法人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的,则应当由主管机关组织有关机关和人员组成清算组织;或者由人民法院根据法律关于破产程序的规定成立清算组织。 法人的清算属于非经营性活动,在清算阶段,法人仅具有基于清算必要范围内的民事行为能力,只能进行以清算为目的的行为。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法人的清算范围包括: 1、业务清结。法人终止时应将终止前开始尚未结束的各项业务予以了结。 2、资产清理。法人终止时应对其资产、债权债务等进行清理。主要包括: (1)对内处理法人的财务。 (2)对外收取债权、清偿债务。 (3)变卖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