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释义
    

法律主观: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规定: ★设立 专利代理机构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机构名称; (二)具有 合伙协议书 或者章程; (三)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四)具有必要的资金。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的资金;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向专利管理机关申请成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成立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书,并写明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场所、负责人姓名; (二)专利代理机构章程; (三)专利代理人姓名及其资格证书; (四)专利代理机构资金和设施情况的书面证明。 我国目前的专利代理机构有三类: ⑴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如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部,可承办国内外专利代理事务。我国《专利法》第20条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委托其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⑵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开放城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专利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专利代理机构 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开放城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专利管理机关同意可以办理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28 0:1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