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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商业秘密涉及哪些方面?
释义
    商业秘密的范围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企业应在合同中明确界定商业秘密,区分其与受雇人的一般知识、经验和技能,并注意明确其性质属于个人著作权还是公司商业秘密。
    法律分析
    (1)技术信息。即人们在科研和技术创新活动中所获得的技术方案、技术数据等。
    (2)经营信息。即在商业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经营计划、经营总结,如投资计划、销售计划、客户名单等。
    (3)管理信息。即企业在组织和管理活动中所形成的方法、经验,如管理模式、管理诀窍等。
    (4)其他信息。除上述三种以外的其他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信息。
    商业秘密的范围是什么
    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体来讲一般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技术信息还是经营信息,作为权利人主张权利时,都必须明确指出秘密信息的“秘密点”,而不能笼统的说某项技术或者某份资料是商业秘密。
    企业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合同中明确界定哪些技术和信息属于商业秘密,达到职工清楚哪些需要保密及保密的程度;注意区分商业秘密与受雇人的一般知识、经验和技能。职工只是对于公司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而一般的知识、经验和技能是职工人格的一部分,公司无权将其列为公司商业秘密予以保护。
    避免笼统的将所有的信息或技术都约定为商业秘密,实践中既不易操作,发生争议时也不利于举证。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当商业秘密具有企业无形资产和职工个人劳动成果双重性质时,应当特别注意明确其性质属于个人著作权还是公司商业秘密,当事人是否要承担保密义务。
    结语
    商业秘密是企业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范围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企业应在合同中明确界定商业秘密,并注意区分其与受雇人的一般知识、经验和技能。避免将所有信息或技术都笼统约定为商业秘密,以便操作和举证。同时,对于具有双重性质的商业秘密,需明确其性质属于个人著作权还是公司商业秘密,并确定当事人是否承担保密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国家秘密确定、变更或者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机关、单位予以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适用本法:
    (一)以向境内自然人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为目的;
    (二)分析、评估境内自然人的行为;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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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5:5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