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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
释义
    辩论原则,是指经济诉讼的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项,在法院的主持下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意见,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进行辩论,既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
    辩论原则是中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所有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原则和程序。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已经使人们的法制观念或法制意识发生了变化,新的法制观念或法制意识正在形成,并且不断得到强化。作为法制观念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诉讼观念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就民事诉讼程序而言,就是要弱化法院对诉讼程序的职权干预,尊重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保障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基本权利,强化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主导权。
    处分原则,是指经济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决定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的原则。处分原则是民法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经济诉讼的具体体现,法院不得非法干预。
    处分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中国民事诉讼中的特有原则之一。处分原则反映民事诉讼的特质,是贯彻私法自治原则的必然结果,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民事诉讼的基本法理。在中国作为舶来品的该原则被认为“一直处于非原则或半睡眠状态”或称“该原则没有充分或真正发挥其作为原则的作用”在很长的时间里并没有受到理论的关注,探讨也不多。
    大陆法系处分原则发展概况
    1、法国法中处分原则的发展
    第一阶段:私权诉权说理论占统治地位阶段。在该阶段的法国正处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制定了1806年的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确立了处分权主义等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第二阶段:公权诉权说理论占统治主导地位阶段。
    第三阶段:现代法国法对处分原则的最初意义有所限制。
    2、德国法中处分原则的发展。
    第一阶段,以个人主义为立法指导思想的阶段。
    第二阶段,公诉权说理论占主导阶段。
    第三阶段,现代德国法对处分原则予以一些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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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0:4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