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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普遍适用性和不可违抗性的区别
释义
    普遍适用性和不可违抗性的区别概念不同,侧重点不同,主体不同。
    具体内容如下:
    1、概念不同,不可违抗性是指法律至上法律是最高的权威, 违法必究是一个很重要的表现。普遍适用性是指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反复适用;
    2、侧重点不同,不可违抗性重点在违抗。普遍适用性重点在于适用;
    3、主体不同,不可违抗性在于法律,是法律的本身的属性。普遍适用性在于人,是适用时的属性。
    法律普遍适用性的原则如下:
    1、法治原则。法律适用活动要严格依法进行,既包括程序方面也包括实体方面,既包括对事实的认定也包括对法律的适用;
    2、平等原则。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适用法律处理案件时,对任何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有何差别,不论其政治,社会地位有何不同,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3、独立原则。即国家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其它任何机关,组织和公民个人的干预;
    4、责任原则。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三条 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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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2:1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