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卖方签收了买方的定金以后,卖方即有义务遵守双方约定,不得自行与第三方签署买卖协议书,从而保障买受方的合法权益。如果发生卖方不履行签买卖合同义务或不出售的,那么作为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同样,在卖方签收了买方定金以后,如果买方不按约定签订买卖合同或不购买的,那么作为卖方也有权没收买方的定金,作为违约赔偿金。如果卖方未同意买方购买条件,中介公司也尚未将意向金转交给卖方,那么在签署的意向书上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此时意向金从法律上讲,是可以取回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