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拘留所里面的人每天都在接受法律、道德、文化、时事、政策、所规、行为养成、技能培训、心理健康等教育。参加适当的文化、体育活动。拘留所对被拘留人进行每周不少于10个课时的集体教育。 法律客观: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九条拘留所应当建立教育制度,对被拘留人进行法律、道德、文化、时事、政策、所规、行为养成、技能培训、心理健康等教育。《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六十条对被拘留人的教育,可以采取集体教育、分类教育、个别教育、心理矫治、亲友规劝、社会帮教、现身说法等形式进行。拘留所应当在被拘留人入所24小时以内进行第一次谈话教育,在解除拘留前进行一次谈话教育。对被拘留人的集体教育每周不少于10个课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