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女性公务员怀孕几个月可以不值班? |
释义 | 公职人员怀孕值班规定及孕妇在工作上的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等原因降低女职工工资或解除合同,孕期不得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七个月以上的孕妇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工作。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减轻劳动量或安排适应的工作,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法律分析 一、公职人员怀孕值班规定是什么 1、公职人员怀孕值班规定如下: (1)任何单位不可以因为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原因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2)不可以安排女职工在孕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可以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工作。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第二十八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等权益。 国家提倡和鼓励为帮助妇女开展的社会公益活动。 二、孕妇在工作上有什么待遇有哪些 孕妇在工作上有什么待遇包括: 1、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2、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3、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此外,女职工在孕期有权要求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适应的劳动,七个月以上的孕妇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工作。用人单位应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产前检查并计入劳动时间,且不得因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工资、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孕妇在工作中的权益与健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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