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东莞市工伤赔偿标准 |
释义 | 一、医疗保险待遇 医疗费第29条第3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在签有服务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伙食补助费第4款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食宿交通费第4款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要求: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康复治疗费第6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辅助器具费第30条 1、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停工留薪第31条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护理费第31条 1、标准: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工伤复发的费用第36条 1、标准: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要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 3、要求: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医疗待遇 二、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一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金×24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个月 伤残津贴×90% 二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2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4个月 伤残津贴×85% 三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3个月 伤残津贴×80% 四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个月 伤残津贴×75% 五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0个月 伤残津贴×70% 六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0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8个月 伤残津贴:×60% 七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6个月 八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4个月 九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个月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8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个月 十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个月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4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个月 生活护理费本市上年社平工资生活护理一级60% 生活护理二级50% 生活护理三级40% 生活护理四级30% 注: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0级社保支付。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4级由社保支付,5-10级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只有5-10级才有,由用人单位支付。 伤残津贴:1-4级由社保支付,5-6级由用人单位支付。 生活护理费由社保支付。 三、工伤死亡赔偿: 1、丧葬补助金:本市上年社平工资的六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本市上年社平工资的六十个月 3、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工资配偶为职工本人工资的40%,其他亲属为30%,孤儿、孤老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但总和不得高于职工本人工资,该费用由社保支付。 注:1、本人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算。东莞市2008年4月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770元,2009年度社平工资按2008年度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为1130元。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