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各地区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不同,需要以当时社保局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意见为准。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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