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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用人单位不存在的困境与救助
释义
    职业病患者的救助和待遇问题。对于用人单位已不存在的职业病患者,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职业病患者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和职业病待遇,待遇由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根据诊断证明和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确定,并安排医治或疗养。职工转换工作单位时,职业病待遇由原单位或两个单位协商处理。劳动合同终止后新发现的职业病与原单位有关时,待遇由原单位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
    法律分析
    一、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的职业病病人怎样救助
    1、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的,对职业病人按以下方式救助:
    (1)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措施,使前款规定的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一条
    二、职业病患者有哪些待遇
    凡被确诊为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发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和职业病待遇。
    1、职业病患者的待遇,由所在单位行政、工会、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根据职业病诊断证明和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按国家现行规定确定,并安排其医治或疗养。在医治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工作的,应在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生产、工作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
    2、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因按规定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如需进一步检查,不论其最后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可享受职业病待遇。
    3、患职业病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由原单位负责或由两个单位协商处理。双方商妥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并将健康档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职业病处理情况等材料移交新单位。
    职工到新单位后,新发现的职业病不论与现工作有无关系,其职业病待遇由新单位负责。过去已做处理的不再改变。
    4、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待业期间新发现的职业病与上一个劳动合同工作有关时,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与其他单位合并者,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撤销的,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机构负责。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的职业病病人,可向地方政府医疗保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和生活救助。地方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措施,确保职业病病人得到医疗救治。被确诊为职业病的职工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和职业病待遇。具体待遇由单位行政、工会、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诊断证明和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确定,并安排医治或疗养。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病待遇由原单位负责或双方协商处理。劳动合同终止后新发现的职业病待遇由原单位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七十八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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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9:1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