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镇江公积金怎么提取 |
释义 | 镇江公积金的提取的流程具体如下: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首先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个人的相关材料后,符合提取条件的,填写一式三份《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并加盖单位公章,由提取人或代办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当即审批,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需要调查核实的,公积金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2、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后,提取人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和公积金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到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支付手续; 3、职工住房公积金已转入公积金中心托管户的,可持身份证明材料和提取证明材料,直接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远郊区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凭规定的申报材料到当地缴存银行进行初审后,由缴存银行报公积金中心复核审批,审批通过的,由银行办理提取支付手续。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具体如下: 1、住房消费情形: (1)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 (2)支付本市范围内住房租金; (3)偿还本市或外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贷款本息; (4)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住房; (5)其他住房消费; 2、其他情形: (1)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户籍迁出本市; (3)在国外或责港澳台地区定居; (4)退休;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6)男性满50周岁或女性满45周岁事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2年; (7)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8)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 综上所述,办理提取申请首先职工需要到所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申请,单位进行审核,住房管理中心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即可放款。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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