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一、医院丢失病历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等病例资料的,推定对医疗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要对患者的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出台后,病志记录更加透明。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有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的权利。 法院会首先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二、医院病历的分类 病历资料分为客观性病历资料和主观性病历资料两种类型: (一)客观性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规定: 1、门诊病历; 2、住院志; 3、体温单; 4、医嘱单; 5、化验单(检验报告); 6、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7、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 8、手术及麻醉记录单; 9、病理资料; 10、护理记录。 患方可以要求复印;医疗机构有提供复制病历的义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二)主观性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6条规定: 1、死亡病例讨论记录; 2、疑难病例讨论记录; 3、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4、会诊意见; 5、病程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