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什么性质? |
释义 |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从成立开始就具有经济互助性。拥有一定组织架构,成员享有一定权利,同时负有一定责任。 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简要的定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从概念上规定合作社的定义,即“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另一方面,从服务对象上规定了合作社的定义,即“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直至网上交易等服务。 合作经济是一个全球性的概念和时间活动。早在19世纪,西方一些国家就开始了合作经济的探索。国际合作经济发展大体经历了三大阶段: (1)启蒙阶段 19世纪初,以欧文、傅立叶为代表的空想社会主义者开始进行合作经济的探索,成立了一些生产、生活高度集中统一的合作社,由于脱离实际,都以失败告终。 (2)起步阶段 1844年,为了应对零售商的盘剥,英国罗虚代尔镇28名纺织工人组建了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标志着世界上第一个合作社的诞生。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每个人出1英镑股金,统一采购面包等生活必需品,为大家提供服务。到20世纪30年代,罗虚代尔先锋社社员发展到4万多人,创办了屠宰场、加工厂,拥有上百家分店。罗虚代尔先锋社的成功主要归功于其章程规定的社员入社、退社自由,管理充分民主,按社员的交易额分配盈余等原则,同时也激发了欧美其他地区劳动者创办合作社的积极性,罗虚代尔原则也被各国合作社所采纳,形成了国际公认的合作社原则。 (3)稳步发展阶段 随着合作社的发展,合作社之间也有分散走向联合,并从局部地区联合发展到国内乃至国际间的联合。如法国的合作社联盟,日本、韩国的全国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等。18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在英国伦敦成立,标志着合作经济已进入稳步发展阶段。1946年,国际合作社联盟成为获得联合国咨询地位的非政府性机构,在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享有第一咨询地位。国际合作社联盟有来自120多个国家的240多个成员组织,代表着7亿多合作社社员,社员遍布全世界。 自愿、自治和民治管理是合作社制度最基本的特征。合作社作为一种独特的经济组织形式,其内部制度与公司型企业相比有着本质区别。股份公司制度的本质特征是建立在企业利润基础上的资本联合,目的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资本量”的多寡直接决定盈余分配情况。在合作社内部,起决定作用的不是成员在合作社中“股金”,而是“交易”。合作社的主要功能是为社员提供交易上所需的服务。合作社与社员的交易不以盈利为目的。合作社的盈余,除了一小部分留作公共积累外,大部分要根据社员与合作社发生的交易额的多少进行分配。实行按股分红与按交易额分红相结合,以按交易额分红为主,是合作社分配制度的基本特征。当然,合作社与其他经济主体的交易也会也是以营利为目的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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