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具体多长一般由当事人自行约定。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所谓合理期限,是指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诺到达的期间,一般包括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期间、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期间、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的期间。,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承诺期限的意思是完成承诺的有效期间。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进行,所谓“有效期间”,一般是指:,1.要约定有答复期限的,规定的期限内均为有效期间;,2.要约未定有答复期限的,通常认为在合理的时间(包括信件、电报往返时间和当事人考虑所必须的时间)内即为有效期间。,确定了承诺期限,也就是规定了要约的有效期限,其法律后果意味着要约人在要约期限内等待受要约人的答复,也就是说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就等于要约人承诺在承诺期限内不撤销。法律规定承诺期限,法律推定要约人默示放弃了撤销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