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眼睛办残疾证的标准 |
释义 | 眼睛残疾鉴定标准: 1、级伤残双眼仅有一点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2、级伤残一侧眼有光或者无光感; 3、级伤残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 4、级伤残一侧眼无光感; 5、级伤残双眼外伤需用药; 6、级伤残双侧眼无光感; 7、级伤残矫正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药物维持; 8、级伤残双侧眼睑明显缺损; 9、级伤残对脑神经眼支麻痹,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 10、级伤残双眼矫正视力。 视力残疾是指各种原因导致了双眼的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用眼镜进行矫正或者双眼的视野缩小,以至于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的参与。 这里要注意的是视力残疾的评定标准是指双眼,若双眼的视力不同,则是以视力比较好的一只眼睛为准。视力残疾分为以下4级:视力残疾1级是指视力无光感,或在0.02以内,以及视野半径小于5度;视力残疾2级是指视力0.02-0.05,或者视野半径小于10度,1级、2级又属于盲。视力残疾3级指0.02-0.1;视力残疾4级是指0.1-0.4,3级、4级又称为低视力。 司法鉴定时间 (一)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但是,在实际的鉴定实践中,往往比这个规定的时间要长,有的到四十五天,或者两个月。因此,以鉴定会完成后,实际通知的时间为准。 (二)如果委托鉴定的内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也就是说两个月应当是延长过的鉴定期限了。如果鉴定机构还要把时间后拖的,如果没有其他特殊情况,应当属于超时鉴定的违规行为。患者及其家属应当积极督促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 (三)如果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的时间,出具鉴定报告。 (四)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是不计入到鉴定时限的。如果是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没有按时、充分的提供鉴定材料的,造成鉴定时间的延误的,应当由延误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 司法鉴定的基本原则 (一)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 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它是评断鉴定过程与结果是否合法和鉴定结论是否具备证据效力的前提。这一原则在立法和鉴定过程中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方法、标准合法;鉴定结果合法五个方面。 (二)司法鉴定独立性原则 司法鉴定活动坚持独立性原则,是由于科学技术自身的特殊性和鉴定结论的证据要求所决定的。从本质上讲,司法鉴定活动是鉴定人提供证据材料的活动,这种活动必须独立进行,才能有利于鉴定结论的客观性、科学性、真实性、公正性。鉴定活动的独立性是鉴定结论客观性和公证性的保证。 (三)司法鉴定客观性原则 司法鉴定的客观性是鉴定活动的生命。其根本要求,就是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和全面性。如果鉴定结论是虚假的,鉴定活动就无客观性可言。如果鉴定结论具有片面性,说明鉴定活动客观性差。 (四)司法鉴定公正性原则 司法鉴定公正性原则是司法鉴定结论和司法鉴定活动的服务对象-诉讼活动所追求的目的之一。 司法鉴定公正性原则,体现在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和鉴定主体公正三个方面。 法律依据: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七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一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一种活动能力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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