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年满23周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法院院长。 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包括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二十三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法院院长,或者被任命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但是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必须具有法学专业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省、自治区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在直辖市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期与本级同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人民法院院长主持本院审判委员会的工作,并可以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