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基于公平原则请求变更价格,是可以的。如果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且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则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协商变更价格;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来变更或者解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