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单出口是否违法 |
释义 | 买单出口是违法行为,通常不论是进口还是出口都是由国家的法律严格规定的,不能随意买卖。法律规定货物进出口需要办理许可证,购买或者伪造他人公司的通关单证是违法行为。 买单出口又名飞单是在检验检疫出口监管过程企业采取买单出口行为的俗称,这是一种逃避检验检疫的严重违法行为。 “买单出口”是指以“逃税、逃费、逃汇、逃证”为目的,通过伪造或购买其它进出口公司的通关单证, 并以该公司的名义进行外贸出口的行为。买卖的通关单证包括通关单、报关单、报关委托书、装箱单、商业发票、外销合同、报检委托书、存仓委托书等通关单证。非法买卖通关单证极易导致骗税、逃税和非法买卖外汇、逃汇、逃证、逃费等违法案件的发生,进而严重影响国家出口业务的健康发展。 利用买单出口隐瞒出口销售收入虚开增值税从而逃税、绕过外汇管制造成异常收汇、逃避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出口经营者凭出口配额管理部门发放的配额证明,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年度配额总量、分配方案和配额证明实际发放的情况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配额持有者未使用完其持有的年度配额的,应当在当年10月31日前将未使用的配额交还出口配额管理部门;未按期交还并且在当年年底前未使用完的,出口配额管理部门可以在下一年度对其扣减相应的配额。 第四十三条 实行许可证管理的限制出口货物,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出口许可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出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决定是否许可。出口经营者凭出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发放的出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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