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若贷款人审查不同意,可以补交首付。根据《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七条借款人应直接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向借款人正式答复。《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是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贷款通则》制订。由中国人民银行于1998年5月9日发布并实施。另外,根据《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第十七条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放款前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的有关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确定。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第十九条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以上就是律师关于贷款未批下来前能再补交首付么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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