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承包经营的办理程序: 承包经营者须由所承包的企业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1、申请报告; 2、董事会关于实行承包经营的决议; 3.、经董事会批准,由承包者提出的使企业扭亏为盈的具体措施的报告; 4、承包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公司章程及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 5、承包经营合同; 6、原企业合同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7、主管部门、财政税务部门对该企业承包经营的意见; 8、审批机关需要的其他有关文件。审批机关(经营项目的主管机关)自接到全部文件起三十日内决定批准与否,如果审批机关认为承包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属于显失公平的,可以要求承包经营者限期修改,否则不予批准。自审批机关发给合营企业批准承包经营的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承包经营者应持已交纳风险抵押金或风险保证金保函的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