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动物防疫合格证在哪个部门办理 |
释义 | 可以到当地的动物卫生监督所申请办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出具的,标示某一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合格的证明。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是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的一种,共有两类四种,即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即A类和B类,动物和动物产品。具体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适用于跨省境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及其动物产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适用省内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及其动物产品。 办理流程: 1、到当地的动物卫生监督所申请; 2、到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指定兽医机构进行检测,并交纳检测费用; 3、持兽医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到当地的动物卫生监督所申请办证。 (一)动物检疫审批 1、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2、动物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4、动物临床检查健康; 5、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6、种用、乳用动物须符合相应的动物健康标准;精液、胚胎、种蛋的采集、移植、消毒记录完整,其供体动物符合相应的动物健康标准; 7、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先取得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审批同意; 8、农业部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动物产品检疫审批 1、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后,需要直接在当地分销的: (1)提供原始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完整,且证物相符; (2)在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保质期内,且无腐败变质。 2、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贮藏后需继续调运或者分销的 (1)提供原始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完整,且证物相符; (2)在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保质期内,无腐败变质; (3)有健全的出入库登记记录; (4)农业部规定进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五条动物防疫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的方针。 第六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动物防疫工作。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动物防疫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等活动。 第七条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消灭、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第九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军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负责军队现役动物和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的协作机制。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等部门应当建立防止境外动物疫病输入的协作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 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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