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2、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3、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的 (二)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的 (三)未按照要求聘用教学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的 (五)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和有关统计资料的 (六)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的 (七)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八)未定期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