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从接受文件的第二天算起的第三天,如果最后一天(第三天)赶上节假日,则往后顺延一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条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第二百零一条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第二百零二条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第二百零三条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第二百零四条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