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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管理办法
释义
    法律分析: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 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第十一条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十二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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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8 7:1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