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陕西省特级教师评选与管理办法 |
释义 | 为进一步做好特级教师评选与管理工作,为改进和加强特级教师的评选与管理工作,激励广大教师的工作热情,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适应陕西省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2009年制定的《陕西省特级教师评选与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 一、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二、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法律依据:《陕西省特级教师评选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改进和加强特级教师的评选与管理工作,激励广大教师的工作热情,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保证特级教师评选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发挥特级教师在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中的示范引领和辐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有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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