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债务银行的职责是什么?
释义
    商业银行负债是银行(银行)由于受信而承担的将以资产或资本偿付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债务。负债所代表的是商业银行对其债务人所承担的全部经济责任。存款、派生存款是银行(银行)的主要负债,约占资金来源的80%以上,另外联行存款、同业存款、借入款项或拆入款项或发行债券等,也构成银行(银行)的负债。
    银行的债务指什么
    银行的债务指主要是:存款负债,借入款负债,结算性负债。1、存款负债存款负债是商业银行最主要的负债主体,但是存款负债具有极大的不稳定性。因为存款是存款人暂时存放在银行的资金,何时存取,存取多少,完全取决于存款人的意愿。2、借入款负债借款负债也称非存款负债,是指银行主动通过金融市场或直接向中央银行融通的资金。吸收存款是商业银行最主要的负债业务,但近些年看来,银行为了保持其流动性而大量借入资金,而且许多银行还经常依赖借入资金来维持其经营,借款负债在商业银行负债总额中所占比重不断提高,这与负债管理理论的出现是分不开的。3、结算性负债。结算业务是指通过银行结清由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和资金调拨而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货币收付行为。银行在办理该项业务时,除了可以获得一定的手续费外,由于结算单位必须把部分货币资金或结算过程中的在途资金集中在银行的存款帐户上,对银行来讲,在一定的期限内,这部分资金就形成了它的部分信贷资金来源,为其占用。
    银行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
    债务人是指通常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债权人(Creditors)主要是指预付款者,有权请求他方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主体,是指那些对企业提供需偿还的融资的机构和个人,包括给企业提供贷款的机构或个人(贷款债权人)和以出售货物或劳务形式提供短期融资的机构或个人(商业债权人)。所以,银行是债权人。
    银行的债权债务转让是怎样的
    银行债权是不能随便转让给企业的。第一,银行转让债权不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被认定合同有效。第二,商业银行可以将贷款债权转让给自然人、其他组织,以及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法人。第三,转让具体贷款债权的行为属于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并非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经营性活动,不涉及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问题,受让主体无须具备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同时,该行为也不是一种规避“非金融企业之间不得借贷”的行为。第四,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必须操作规范:要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应的制度和内部批准程序;对转让的贷款债权,应当采取拍卖等公开形式,以形成公允的价格,接受社会监督;转让贷款债权的,应当向银监会或者派出机构报告,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一)目前对商业银行能否向非金融机构转让债权,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已有的一些部门文件相互冲突,案例也不统一。(二)如果商业银行确有必要向非金融机构转让债权的,应至少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该债权转让应事先取得省级以上银监会的同意批复。2、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时,最好是由银行、受让人(包括担保人在内)、债务人及担保人几方共同签署,同时对抵押权等担保权利同时转让也一并作出约定。3、如果能够办理抵押权人变更登记的(比如内蒙古就不允许将矿业权抵押给除银行等金融机构之外的主体,因此,就无法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一定要确保尽快去办理变更登记。4、因为债权转让而需要受让人(受让人为担保人的情况下)支付对价的,受让人支付债权转让对价的时间一定要确保至少是在各方签订完毕债权转让协议(抵押权等担保权利同时转让并办理完毕变更登记)之后。
    什么优先权债务优先银行贷款
    工资债权优先于建筑工程承包款和抵押权:维护社会正义的需要。(一)工资债权优先于建筑工程承包款受偿。(二)工资债权优先于抵押权受偿。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当然是民工工资优先。修改后的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由以上规定可知,工资债权在执行分配中优先于国家税收受偿,明显区别于普通债权。国家税收是优先债权,则工资债权当然更是一种优先债权。
    有哪些是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
    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1、不经 债权 银行同意,以改制、重组、分立、合并、租赁、破产等方式悬空银行债权;2、通过非正常关联交易抽逃资金、转移利润、转移资产,致使银行债权被悬空;3、以转户和多头开户等方式,蓄意逃避债权银行对贷款的监督,使银行贷款本息无法收回;4、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产权不清的担保,或恶意拒绝补办担保手续;5、不经债权银行同意,擅自处置银行债权的抵(质)押物,造成银行债权抵(质)押悬空;6、隐瞒影响按期偿还银行债务的重要事项和重大财务变动情况,致使银行债权处于高风险状况;7、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继续拖欠银行债务;8、不偿还债务又拒不签收银行催债文书;
    
     该内容由 张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23 9:5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