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有,环保所,县级环保局作为市级环保局的派出机构,不再单设作为地方政府的组成部门,但不等于县级行政区域内没有环保主管部门,也不否定县级环保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