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正确认定合理管理
释义
    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应符合本人明显或可推知的意思和利益,如果管理人明知或所推知本人的意思而违反其意思进行管理,且实际上也不利于本人的利益,则不但不构成无因管理,而且管理人还应负民事责任,因此管理人在履行管理行为时应注意管理方法和注意程度。但以怎样的方式以何种程度的注意才是合理管理?笔者以为在管理方法上应以利于本人的意愿和利益,在当时情形下是较为可行有效为标准。例如:甲途中见乙病发需救治,若甲租用或拦车将乙送往附近医院救治,这无疑是符合患者本人意愿和利益的,且是行之有效的。若甲舍近求远,将乙抬至乡下用土法治疗或求神拜佛以至延误了抢救,这显然是有违患者意愿实际又有损其利益的。在注意程度方面,应以管理人的管理行为使标的物经管理后所处的安全程度(或利益)高于原先状态及管理人无过错为标准。例如,王某晚上发现路边有一自行车,车上有一台收录机。因太晚,王某遂将车及收录机带回停放在院子里,准备第二天送派出所。次日,车上的收音机被盗,显然王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但问题是王某是否因收录机被盗赔偿物主的损失?[参见扬子晚报1999.5.9第14版]认定王某是否具有赔偿义务,关键在于其是否尽了注意义务,笔者认为王某的注意程度已达到合理管理,不应赔偿,因为王某经过管理行为将车及收录机带回停放在自家院里,使收录机比原先在路边的安全程度明显加强,且王某对收录机的丢失无任何过错,绝不能因王某的管理行为未达到最完美状态(将车推进房间)而要其承担赔偿义务。若王某将收录机带回家后,小孩玩弄而王某不阻止致收录机毁坏,王某因其有过错而应承担赔偿责任。笔者所以有上述观点及上文论及管理方法时称较为可行有效皆因无因管理行为是为义举,不应苛求管理者在行为必须采取完美之手段,因此笔者认为管理者只要符合上述标准即可认定尽到合理管理义务,即便发生损害,管理者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21 7:1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