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区别是什么? |
释义 | 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区别在于参与主体、合谋性、侵害对象和民事法律关系。虚假诉讼涉及双方当事人的欺骗行为,侵害第三者权益,不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恶意诉讼通常是单方恶意提起的诉讼行为,侵害诉讼相对方的权益,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滥用诉讼权利是利用诉讼权利损害对方权益,与恶意诉讼的区别在于诉讼权利的拥有和发生阶段。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都属于违法行为,需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 一、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区别是什么? (1)虚假诉讼的参与主体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恶意诉讼的主体通常仅为一方当事人。 (2)虚假诉讼具有合谋性和非对抗性。虚假诉讼是原、被告双方恶意串通,欺骗法院和法官,获取非法利益,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对抗性,即便有,也是“虚假”的对抗,已达到迷惑法院和法官的目的;恶意诉讼一般是单方的恶意诉讼行为,不存在双方合谋的情形,因而仍具有对抗性。 (3)侵害的对象不同。虚假诉讼行为人侵害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诉讼相对方的权益。因为虚假诉讼的合谋者,是非法利益的共同体,其侵害的对象不可能是相对方,只能是第三者。而恶意诉讼侵害的对象通常仅限于诉讼相对方,而不会是第三人。 (4)虚假诉讼的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因为它起诉的主体、事实、证据纯粹是子虚乌有;而恶意诉讼原、被告之间可以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一类。 二、滥用诉讼权利与恶意诉讼的区别 滥用诉讼权利是行为人有诉讼权利,故意利用这种诉讼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意图达到这一诉讼程序最终能够达到的目的,从而损害对方当事人的权利。其与恶意诉讼之间的区别在于: 首先,滥用诉讼权利,前提是需要有诉讼权利,正所谓“法律赋予你权利,你才可以乱用”,在程序法中,只有拥有实体法上的权利的正当当事人才拥有诉讼权利。恶意诉讼中,行为人是没用诉讼权利的,只是利用虚假的证据材料,向法院提起诉讼,意图使法院相信其有诉讼权利,实际上本身并没有诉讼权利。 其次,滥用诉讼权利可以发生在诉讼程序的任何一个阶段,比如滥用回避权,起诉权,反诉权等。而恶意诉讼只能发生在诉讼的起诉和反诉的阶段。 再者,从诉讼的目的上看,滥用诉讼权利主要是为了达到本诉讼本身能够达到的目的,而恶意诉讼不仅是为了达到本诉的诉讼利益,可能还为了在案外获得其他利益或达到损害对方当事人的目的。 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的具体情况应当基于当事的提出的非法诉讼行为而定,由于上述两种情况都是属于违法的行为,所以是需要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的,另外如果同时造成了其它的犯罪事实的,也需要按照规定来进行处罚。 结语 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是两种不同的行为,虚假诉讼指原、被告双方恶意串通,欺骗法院和法官,获取非法利益,侵害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恶意诉讼通常是单方的恶意诉讼行为,侵害的对象限于诉讼相对方。滥用诉讼权利是行为人有诉讼权利,故意利用该权利损害对方当事人的权利,与恶意诉讼的区别在于滥用诉讼权利需要有实体法上的权利作为前提,并可发生在诉讼的任何阶段。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都是违法行为,涉及者将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如有其他犯罪事实,也应按规定受到处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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