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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浙江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多少?
释义
    浙江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1、根据2018年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得到以下数据2018年浙江省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5840元2018年浙江省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9471元2018年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5574元2018年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4598元2018年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302元2018年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9707元
    2、伤残赔偿金计算方法:
    (1)60周岁以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指数×20年;
    (2)60周岁至75周岁,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3)7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指数×5年
    3、死亡赔偿金计算方法:
    (1)60周岁以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2)60周岁至75周岁,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3)7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4、精神损害抚慰金:《浙江省高院民一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第15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根据我省审判实践,一般以5万元为限。如果侵权行为情节特别恶劣,被侵权人的损害程度特别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大,可适当提高赔偿金额,但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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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0 0:3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