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一般为50年,通常参照设计使用年限确定。设计使用年限是指设计规定的结构或结构构件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其预定目的使用的时期,其中,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具有足够的可靠性,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50年,其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法律客观: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