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准则进一步规范了对所得税的会计核算方法 |
释义 | 我国原制度规定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有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纳税影响会计法又分为递延法和债务法。对于永久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不论采用哪一种方法,均在本期确认为所得税费用,但对时间性差异的处理则各异。 所得税会计准则第17条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根据税法规定,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重新计量,除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应当将其影响数计入变化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新准则摒弃了应付税款法和递延法,规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前述债务法属于收益表债务法),此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此方法将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额归属为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如果会计上某项资产的账面价值低于其计税基础,就意味着未来由该资产转化为成本费用的金额小于税前允许抵扣的金额,税前会计利润就会大干应税所得,应当确认一项递延资产。如果会计上某项资产的账面价值高于其计税基础,就意味着未来由该资产转化为成本费用的金额大于税前允许抵扣的金额,税前会计利润就会小于应税所得,应当确认一项递延负债。在不发生在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纳税影响的情况下,一定时期的所得税费用与本期应交所得税之间存在如下关系: 本期所得税费用=本期应交所得税+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 一、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减值损失的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以摊余成本后续计量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应当按照该金融资产的原实际利率折现确定,并考虑相关担保物的价值(取得和出售该担保物发生的费用应当予以扣除)。对于存在大量性质类似且以摊余成本后续计量金融资产的企业,在考虑金融资产减值测试时,应当先将单项金额重大的金融资产区分开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已发生减值,应当确认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可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也可以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如债务人的信用评级已提高等),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该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金融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外币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应先按外币确定,在计量减值时再按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反映的金额。该项金额小于相关外币金额资产以记账本位币反映的账面价值的部分,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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