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再审的提起方式有哪些 |
释义 | 1、可以是上级检察院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2、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或者检察院提出申诉; 3、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一、可否将民事诉讼案件成为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民事诉讼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有三种方式: 1、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生效的判决,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发现地方人民法院或者下级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二、中院判决不服可以反诉吗 对中院的终审判决不服,可以向所在地的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再审申请的,申请再审人应是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原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继受人及其近亲属。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三、刑事诉讼法的审判监督的规定是什么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五十四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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