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随父母下放的子女,下放后直接参加劳动的,从年满16周岁起计算连续工龄。 工龄是指以工资收人为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时间,这是工龄的基本定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中已有明确规定。从事农业劳动时间所得收人并不是工资,所以不能计算为工龄,更没有随父母回乡者从16岁起自然计算工龄的规定。国营农、牧场工人虽然也是从事农业、牧业劳动,但他们以工资为生活来源,所以可计算为工龄。 “文革”期间,凡是由国家分配到农场、垦殖场的城镇知识青年和从1962年到“文革”开始前,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城镇知识青年,工龄可以从参加上述单位生产劳动时算起。这主要是因为他们当时已达到劳动年龄下限(16岁)。并且本来是城镇户口,本来应该在城镇安排就业。只是由于当时的特殊情况采取了特殊处理办法。正因为如此,才在他们的工龄计算上作出一些补偿。 随父母下乡子女政策落实如下: 首先,看父母下乡时子女的年龄,如符合知青下乡的年龄和学历应该可以视同知青并在当时就享受知青返城等待遇。 其次,看父母下放的原因,如受刑事处罚后下乡的子女,后随父母一同返城,则不应该视同知青。 第三,因各地实施政策的差异和年代久远,建议你咨询一下当地人社局相关信息。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