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1、兼顾各方的利益,互谅互让、互助团结; 2、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3、公平合理是民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也是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 相邻关系的种类很多,法律很难对各种相邻关系都作出具体规定,这就需要人民法院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应该从实际出发,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兼顾各方面的利益,适当考虑历史情况和习惯,公平合理地处理纠纷。 一、相邻关系的法律特征 1、不动产之间存在毗邻关系。所谓毗邻,是指地理位置相邻。毗邻关系的实质是,相邻一方的不动产权利在行使时需要扩张至相邻他方的不动产上,相邻一方的不动产物权的支配力与相邻他方的不动产物权的排他力发生了冲突,此时,为了物尽其用,取得理想的效果,相邻他方应当容忍相邻一方不动产权利在行使方面的扩张,甚至需要提供便利。 2、相邻关系的主体是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包括不动产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或占有人。相邻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可以是财产所有人,如集体组织、房屋所有人,也可以是非所有人,如承包经营人、承租人。 3、相邻关系的客体即相邻关系指向的对象并非不动产本身,而是由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所引起的和邻人有关的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益,如噪声影响邻人休息,对于不动产和动产本身的归属并不发生争议。有的相邻关系的客体是物,例如,相邻竹木归属关系。 4、相邻关系的内容是相邻一方行使不动产权利时要求相邻他方容忍甚至提供必要的便利,相邻他方负有容忍甚至提供便利的义务。 二、兼顾利益原则处理相邻关系怎么理解 兼顾各方的利益,互谅互让、互助团结 相邻各方对土地、山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争议,或因环境污染发生争议以后,必须本着互谅互让、有利团结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国家机关和人民法院解决。在争议解决以前,争议各方不得荒废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不得破坏有关设施,更不得聚众闹事,强占或毁坏财产。对故意闹事造成财产损害和人身伤害的,除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外,还应追究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要互相协作,兼顾相邻人的利益。以邻为壑,损人利己,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与相邻关系所应遵循的原则相悖的。人民法院处理相邻关系纠纷,也要兼顾各方的利益,使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