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下面是北京是土地出让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0]第55号)、《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办法》(市政府令[1993]第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京政发[2002]32号)、市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京计投资字[2002]179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通州区的实际情况,就进一步规范、管理全区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不含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的征收标准制订如下办法: 一、土地出让金 (一)征收范围 依据《北京市实施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细则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54号)规定,在本辖区范围内除以下四类用地采用划拨方式外,其余用地均按有偿方式供应,依法收取土地出让金。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政府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用地。 (二)征收标准 1、对人口稠密的旧城区域内(四至:东至滨河路,西至北苑环岛京津公路,南至玉带河大街,北至通惠河)进行规模开发的旧城改造项目免缴土地出让金。旧城其它地区(东至滨河路,西至北苑环岛京津公路,南至果园环岛运河大街,北至北苑环岛102国道)土地出让金按照每建筑平方米30元征收。 2、城区规划范围内利用旧村址拆迁改造、进行商品房开发的项目,按照每平方米50元征收,新占平地按评估标准征收。 3、利用企事业单位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每平方米土地出让金80元。 4、在本辖区范围内利用集体土地进行商品住宅、旅游、娱乐、写字楼等经营性开发的项目,土地出让金按照评估标准征收。 5、工业、商业及综合类用地按照评估标准征收土地出让金。 6、对于农业投资开发项目用地,凡需要改变土地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性质的,按照评估标准征收土地出让金;不改变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性质的,免交土地出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