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第一、夫妻双方都有独立使用自己原来姓名的权利。 第二、夫妻双方平等协商决定子女姓氏和民族从属的权利。 第三、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四、夫妻双方对子女有平等的抚育权利和义务。抚养、教育子女是夫妻双方平等的义务和责任。 第五、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六、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应该在精神上相互慰藉,经济上相互扶助,无论丈夫或者妻子,只要生活困难需要扶养的,另一方必须对其尽扶养的义务。 第七、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方擅自处理,在法律上都没有效力。 第八、对夫妻共同的债务,夫妻有平等的清偿义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方为家庭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如抚养子女、赡养双方的老人等。 第九、夫妻双方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夫妻任何一方去世以后,生存的另一方都有权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继承死者的遗产,取得遗产的所有权,任何人都无权干涉或限制其对所继承的遗产的处分。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几种 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共同财产处理权。夫妻对财产的处置需要配偶同意。平等的权利。任何一方都有权根据日常生活的需要决定如何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应在共同财产处置上作出重要决定,而不是因为日常生活的需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