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应聘的教师应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任教学科需和所学专业或教师资格证相对应; 从事汉语言类和幼儿教师岗位的教师普通话须达到二级甲等水平; 高中英语教师原则上应具有英语专业八级水平; 小学和初中英语教师应具有大学英语六级或英语专业四级及以上水平(具备一级及以上职称的英语教师除外); 非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的人员应聘幼儿园教师岗位,须具有学前教育专业岗位培训证书。 境外学历需经国家教育部门认定,并提供学历认证报告。 高中、中职校、成人继续教育教师: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义务教育(含校外教育)、社区教育教师: 上海市户籍:具有公办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 非上海市户籍: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省级师范院校本科、其他院校本科优秀毕业生(须经教育局审核认定)。 免费师范生招聘按照市教委政策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