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三无船舶处置依据 |
释义 | 三无船舶处置依据有《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三无船舶”是指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有效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捕捞许可证〕、无船籍港的“三无”渔业船舶。在交通部《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假冒他船船名和船籍港、伪造船舶证书和证书登记事项与船舶实际不相符合者,均按“三无船舶”对待。 船舶证书,是指出船舶应配备的证明船舶所有权及其技术营运性能的各种文件的统称。包括法定证书和其他一些证书,如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入级证书、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除鼠证书或免予除鼠证书、船舶卫生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气胀救生筏检验证书、二氧化碳装置检验证明及称重记录、可燃气体清除证书、船舶装载危险货物准单、危险货物监装证书、船舶出口许可证、船舶安全检_记录簿、油类记录簿、船舶垃圾记录簿等。 船籍港,也称“船舶登记港”、“登记港”。船舶所有人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的港口。船籍港的名称应在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内载明,并在船尾明显标出。其特点是每艘渔业船舶只能有一个船籍港,船籍港可以由船舶所有人依居住地或经营地就近选择。 船籍港管理是指船舶登记港海事机构对所登记船舶的管辖,对船舶及船员的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和义务。由于船舶具有流动性强的特点,一些船舶很少在船籍港海事管理辖区内活动,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在航时的实际状况很难及时跟踪,使船籍港的管理作用没有充分体现。随着海事管理的不断发展,船籍港管理必将成为水上安全监管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发挥重要的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九条 中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设置的海上设施、船运集装箱,以及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关系海上交通安全的重要船用设备、部件和材料,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证书、文书。证书、文书的清单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制定并公布。 设立船舶检验机构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许可。船舶检验机构设立条件、程序及其管理等依照有关船舶检验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持有相关证书、文书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船舶、海上设施、船运集装箱以及重要船用设备、部件和材料,并应当依法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