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船舶一旦出现违法违规操作等情况,可向就近或更高一级地方海事部门电话咨询,实事求是反映违法情况,尽量保留船舶违法证件及相关影像,以便于海事部门采集证据。同时,海事部门会对于举报个人及电话给予保密,谨防信息泄露。 一、举报船舶受理说明: 1、被举报对象为椒江籍渔船或在本区行政区域内违法的外籍渔船,能提供明确、具体的被举报对象和相关录像或照片等证据材料。 2、举报人可采取实名和匿名两种举报方式。实名举报人在向区渔业应急处置指挥中心举报时,应留下姓名、联系电话及身份证号码;匿名举报人要留下六位数的个人自设密码及联系电话,用于领取该案件举报奖励。 3、同一线索被多个举报人先后举报的,仅奖励符合本通告要求的最先有效举报人;多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或共同参与协助破案的,按一起案件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举报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依据的;有关渔政执法机构已经发现或正在查处的;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二、船舶举报范围: 1、未取得船舶有效捕捞许可、船舶检验等相关证件出海作业的; 2、8月1日部分捕捞渔船开捕后,未取得专项捕捞辅助许可证出海的渔运船、冷藏船; 3、伏休期出海生产作业的; 4、擅自拆卸或关闭北斗、AIS等安全通导设备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