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发票跨年了还能报销吗 |
释义 | 跨年发票可以报销。 因企业需按权责发生制进行账务处理,属于上一年度费用需要在上一年度计提,次年取得发票冲销预提。如果未计提的化,金额较小可以在当期直接入账,金额较大的需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差错更正。 以下两种情况的发票属于跨年发票: 1、经济业务发生在2020年,款项支付也在2020年度,但是发票是2021年才开出来的。 2、发票开具时间是上一年度,却因各种原因未能在上一年做账,报销和做账时间都是在次年的发票。 在一般的情况下,会计处理都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2021 年报销列支 2020 年的费用,原则上是不允许的。 但是在现实的情况中,发票跨年度报销的问题又是每个企业客观存在的,所以在跨年发票能不能报销的这个问题上,答案当然是“能”。 但是跨年发票报销并不是无原则的,不是拿来任何一张都可以报销,发票入账有着严格的规定,跨年发票的处理更是如此,针对两种不同的情况,会计上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1、第一种跨年发票的处理 会计处理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它是以权利和责任的发生来决定收入和费用归属期的一项原则。凡是在本期内已经收到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一切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收到或付出,都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反之,凡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在本期收到或付出,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 权责发生制属于会计要素确认计量方面的要求,它解决收入和费用何时予以确认及确认多少的问题。 业务已经发生,属于当期应该负担的费用,就应该计入当期,和发票是否到达,发票能否取得并无必要联系,发票在会计核算上仅仅是原始凭证的一种而已。 所以,对于上述第一种跨期发票的情形,因为属于当期发生的支出,哪怕没有发票,也应该直接做会计分录,记入当期费用。 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对于以上情形,因为属于当期发生的支出,即使没有发票,也应该直接做会计分录,记入当期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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