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察机关在什么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 |
释义 | 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 这款规定,对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提出了很高要求,但是监察机关调查的案件并非都会移送审查起诉,比如,有的案件仅是职务违法,可能只给予政务处分。而且,按照调查的规律,案件有一个由浅到深、由模糊到清晰的过程。一般而言,监察机关调查程序要经过立案、调查,包括采取留置等措施、政务处分、移送审查起诉等不同阶段。当然,并不是每一个案件都要经过这些阶段。不同阶段所解决的问题是不一致的,对案件事实认识的清晰度要求也有所区别,各个阶段的证明标准应有所不同,体现出逐步递进和提高的层次性。 起诉流程: 1、立案受理。原告向法院起诉,应递交起诉状和有关的证据材料,并按照被告人数递交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副本; 2、庭前准备。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五日内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 3、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时,首先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由法官查明当事人到庭情况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4、上诉。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5、申请执行。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后,债务人未按照上述文书所确定的期间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申请再审和申诉。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和调解确有错误时,可以申请再审。 综上所述,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刑法需要不断完善,有效发挥预防和打击犯罪的作用,促进社会主义法治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三条 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 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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