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 |
释义 | 《办理经济适用房资格证》(针对本地区而言) 一、申请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2、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824元以下的家庭;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4、未购买过经济适用房或未参加过集资合作建房。 5、未购买商品房; 二、申请程序: 1、凭户口、身份证在户籍所在地区房产管理局领取《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及《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公示》各一份,并按要求统一用黑色钢笔规范填写。 2、申请表须签意见、加盖公章,并注明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社区;必须盖章人签字,留查询电话号码。 3、《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公示表》需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后无异议的,社区居委会加盖公章,经办人员签字,留查询电话。 4、单位和社区出具的收入证明应有专人签字盖章,留查询电话号码。 5、租住证明应有租住所在地社区的签字证明,加盖该社区公章,并留有经办人员的查询号码,同时办理租赁备案。 三、办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必须提交的证件: 1、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及户头的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收取复印件;所有复印件以A4纸张为标准收取)。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收入情况的书面证明(月或年收入),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没有工作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出具,收入证明上加盖单位公章,收取原件。 3、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提供产权证件或房屋租赁合同以及租赁备案证明、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查验原件,收取复印件),属于借住亲友房的,需提供社区居委会证明。 4、申请人及其配偶若不在同一户口上,需提交结婚证的原件和复印件;离异需提交离婚证或者民事调解书的原件和复印件,(收取复印件) 5、申请人年满法定婚姻年龄未婚的,需提供民政部门提供的未婚证明。 四、发证时间:申请人所提交资料,经区房产局审查核实后,情况属实符合条件的,在收件受理的一个月后,由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房产局办理窗口查询领取《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证明》。 五、已经办理并领取了《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证明》的家庭: (一)经济适用房项目的预售登记公告一般刊登在本地晚报或晨报等媒体上; (二)预售登记公告后,请持本人身份证和《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在公告规定登记期限内,到指定的登记现场进行购房登记。委托他人代为登记的,还须提交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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