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法典规定,不可转让的票据可以质押,但出质人有处分权。可以出质的权利包括汇票、债券、存款单、仓单、股权、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不可转让的票据可被质押。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出质人有处分权,则可以将不可转让的票据作为债务担保质押。以下权利可以被出质,债务人或第三方有权处分权:(1)汇票、本票、支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转让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如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等;(6)现有和将来的应收账款;(7)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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