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三级伤残鉴定标准 |
释义 | 三级伤残鉴定标准为: 1.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3.明显职业受限 4.社会交往困难。具体表现为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重度癫痫;偏瘫肌力3级;截瘫肌力3级和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等49项标准。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重度癫痫; (4)偏瘫肌力3级; (5)截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7)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 (9)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10)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容; (11)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2)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3)一侧肘上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对掌功能丧失; (15)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者; (16)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7)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1s)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半径≤10°) ; (20)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p=""> (21)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_24%(或半径≤15°);< p=""> (22)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喉源性); (2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25)一侧上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 cm2(注:2为平方); (26)一侧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 cm2(注:同上); (27)舌缺损>全舌的2/3; (2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9)一侧胸廓成形术,肋骨切除6根以上; (30)一侧全肺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 (31)一侧全肺切除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 (32) 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33)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4)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35)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6)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7)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8)膀胱全切除; (39)尘肺Ⅲ期; (40)尘肺I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1)尘肺II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4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3)粒细胞缺乏症; (44)再生障碍性贫血; (45)职业性慢性白血病; (46)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47)中毒性血液病,严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2× 1010(注:10的10次方)/L; (48)砷性皮肤癌; (49)放射性皮肤癌。 伤残三级是伤残等级中较高的等级,如果行为人被鉴定为三级伤残,这意味着行为人的受伤害程度是非常严重的。另外,需要提醒的是,是不是三级伤残等级,还要由相关专业机构鉴定确定,而不是仍由我们随意猜测。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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